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8:24:50
连带担保的期限一般为 六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起算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若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的延长
若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法定的六个月,从其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综上所述,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需延长保证期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最长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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