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24:49
重复投保,也称为重复保险,是指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即被保险的财产或生命、健康等。
即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
即可能发生的保险事件或灾害。
即多个保险公司。
即总的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投保可能导致保险金的重复支付,因此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以避免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重复投保的保险的赔付金额并不会有累加效果,只会赔偿一份保险,然后再由几个保险人按照比例分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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