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20:15:18
补办下乡证明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档案简历。
派出所关于下放户口迁移证明的原始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由原下乡所在地(原生产大队现称为村)出具的下乡证明,再由上一级行政单位(原称为公社现称为镇)盖章认可。
原下放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下放知青档案可查。
如果“知青办公室”等类似机构已经撤销,可以尝试到下乡前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查找当年的底档,并请该派出所出具证明。各地社保中心均会认可该证明。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原下乡所在地的村、镇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其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盖章。
相关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会出具补办的下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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