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26:50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土地用途必须收回:
包括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无论土地用途如何,只要进入司法或破产程序,这些土地可以被收回。
例如,为了城市改造或新项目建设,部分土地需要被收回。
这些土地虽然已经开始建设,但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可以分割并收回未建设部分。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其他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综上所述,必须收回的土地用途主要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和商服用地,司法或破产程序中的土地,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及已动工但未建设的土地分割部分。同时,其他法律条款也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合同到期、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收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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