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11:36:47
合伙企业在到期或决定不再经营时,需要进行清算。以下是清算的基本步骤:
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若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人应在确定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但看到公告后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及相关规定进行。请确保遵循当地法律和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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