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1:38:49
开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场所及配套设施
园址应独立、安全,无危房和噪音影响,环境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室内应有足够的活动室,宽敞明亮且通风洁净,每班面积不小于562平方米。
儿童厕所应坚固安全且清洁卫生。
必须配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平坦,人均面积不小于3.52平方米,人均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52平方米。
应设有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等设施。
教师和保育员的配置应合理,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需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超过三个班的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寄宿制园还需增设专职医师,园长至少配备1名。
工作人员中不能有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举办者需要注资,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幼儿园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以上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要求应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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