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01:20:50
符合安置点的条件如下:
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退役军人。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工作的退役军人。
因战致残的退役军人。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烈士子女。
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投靠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在超大城市驻地安置的退役军人,需满足特定条件。
退役军人可以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但需符合当地关于婚姻的条件。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跨省安置。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安置。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军人。
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这些条件涵盖了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特殊贡献以及工作需要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权益。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