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07:53:35
工程招标后,将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完成工程。
如果第一次招标未能产生合适的结果,组织方可以要求重新招标,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标后,招标人应当总结废标的原因,扩大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第二次招标再次流标后,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中标人。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经过调整后还是没有投标人投标或有效投标过少明显缺乏竞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流标,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损失。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这些步骤和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保护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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