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4:33:49
留置处置是指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为了取证需要和防止被调查人员逃匿、毁灭证据等目的,依法暂时限制被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与公安机关的留置不同,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仅限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调查,不涉及刑事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留置时间可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延长,但总时长不超过三个月。
此外,留置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期,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留置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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