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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明怎么开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4:16:43    

收养证明的开具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到场,需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申请收养

收养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

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他相关证明

对于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但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需按照以下步骤办理手续:

收养人需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该证明需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需经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证明格式

事实收养证明应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

建议:

在办理收养证明时,请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查,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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