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7:28:20
杭州关于电瓶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电动自行车的总重不可超过55公斤。
所搭载的电动机功率需控制在400瓦以内。
必须具备自行车脚踏骑行组件。
超标车辆将视为机动摩托车管理,需上牌和驾照;未超标车辆按非机动车法规操作,需上牌,无需驾照。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禁止实施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自购车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免费登记办理电动车行驶证、号牌,在申请期间可持发票或来源凭证临时上路行驶。
上路行驶应该靠右,骑乘都要戴头盔,可使用儿童座椅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杭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码。
安装或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装置,处以罚款50元。
对于电动自行车有擅自加装行为,将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装置,并处以罚款50元。
车辆必须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中的车型,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车辆具有脚踏功能。
车辆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5km/h。
整车质量不得超过55kg。
电压不超过48v,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
限速装置必须是固定的、不可拆卸的和不可调节的。
产品标识除国家规定外,还应注明上述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在电动自行车上刻上代码。
建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务必遵守上述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选择符合新国家标准的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上牌。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应遵守相关过渡期政策,避免在禁止上路的时间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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