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1:03:19
商标第11类主要涵盖了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品和服务: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喷焊灯。
汽灯、油灯。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水暖管件。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消毒和净化设备。
小型取暖器。
厨房用打火器具。
核能反应设备。
此外,第11类商标还包括一些特别提及的装置,例如空气调节装置、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烹调用具等。
综上所述,第11类商标是一个广泛的类别,适用于各种与照明、加热、烹饪、冷藏、通风、供水和卫生相关的设备和装置。申请人在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时,应确保其产品或服务属于这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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