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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利弊几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0:10:00    

职业打假自20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公众对职业打假人也是褒贬不一。

有人认为他们是市场的“清道夫”,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有人觉得他们是市场的搅局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3月21日起,甬派携手宁波日报、宁波民生e点通推出的《e眼问政》栏目连续刊发了两期报道,对职业打假人现象和问题进行了调查,引发网友热议。

那么,如何看待“知假买假”的行为?又如何解决职业打假给商家和监管部门带来的困扰?如何权衡利弊,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e眼问政·e起聊》栏目邀请商家、打假人、消费者代表,以及法律专家和市人大代表走进演播间,聊一聊相关话题。

嘉宾访谈现场,左起依次为李静、雷琪、郑建荣、主持人、赵磊、季统羽、赵高峰。(史米可摄)

商家代表:

宁波大东方超市董事长 季统羽

职业打假人代表:

赵高峰

消费者代表:

赵磊

市人大代表:

李静

律师代表:

浙江明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建荣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雷琪

聊看法

不同人眼中的职业打假人是怎样的?

主持人:大家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

季统羽:我从2000年开始一直从事超市行业,感受到打假行为泛滥,也就是近几年的事。我感觉打假行为给超市正常经营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一是直接加重我们的经济负担。退一赔十是现行法律和监管的要求,但打假人存在过度维权行为。

比如两三元的东西,他们批量购买,一开口就要我们赔几千元,多的时候甚至要好几万元,还会以我们存在问题相威胁,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尤其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夫妻店,一天的营业额都做不到两千元,照这种赔偿方式,根本承受不起。

二是消耗商家的精力和人力。职业打假人一投诉,我们就要派人和他们进行交涉和谈判,也要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接。

很多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团伙,成批量地骚扰给商家日常管理带来很大压力。有些人甚至提前来踩点,把过期产品带进来,或者把临近过期的食品故意藏起来,等过期了再来要求赔偿。这都是有案例在的,感觉是明显的敲诈勒索性质。

其实,打假人发现问题商品后,完全可以直接和上游厂商沟通维权,因为每个商品都有AC认证,有厂家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能老是抓住我们终端超市不放。

赵高峰:很多商家感觉职业打假人给他们带来了困扰,觉得索取的赔偿金额过多或者说有些过度。我认为这个不存在过度不过度的问题。

你(商家)卖违法的商品,我就可以举报。你一直卖,我一直投诉,直到你不卖为止。不能说你卖了之后赔偿我了,我就不能再买了,不能再投诉了,你就能接着卖。

其次,消费者在使用了一些商品或食用一些食品后受到伤害,一般很难举证和维权,但职业打假人可以,这正是职业打假人的价值所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得很清楚,商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配有食品安全人员。食品安全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等知识。如果商家完全按法律规定来配备安全员,就应当知道,过期的、有问题的商品是不能卖的,卖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有人在超市里靠夹带私货、调包等行为来牟利,这确实是敲诈,并不是真正的职业打假。

赵磊: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维权之路的艰难。

去年夏天,我在淘宝上买了一件“李宁”T恤,拿到货后一看合格证,感觉是假的。跟淘宝平台交涉,他们坚称是正品,说若要证明这个产品是假的,可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商家自己承认该产品是假的;二是找生产厂家出一份鉴定报告;三是执法机关的认定。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这三点都比较难做到。

后来我好不容易得到厂家配合,拿到了一张鉴定报告,又联系到淘宝淘工厂平台,平台也承认这件商品是假货,但拒绝按照商家的承诺进行赔偿。

无奈之下,我投诉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但他们说生产厂家在厦门,要我找厦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两家推来推去,结果就是没有结果。最终,我只好放弃维权。

还有一个例子。去年8月,我在搬家时找到5张多年前中国电信发行的 IC卡,面值加起来有100多元。由于这种卡基本无处可用了,我就打服务电话要求退钱。接线员一开始是同意退的,我到营业厅后,工作人员却不同意退。

为这事我跟电信交涉了不下十次,后来又拨打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到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并通过媒体曝光,他们才最终答应退卡。

这两个例子说明,作为普通消费者,维权是很难的,一是对相关知识不熟悉,二是维权过程太复杂,三是花精力一直“追”到最终结果也不容易。我这两个投诉,第一个投诉历时三个多月,第二个历时20多天。

所以我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消费者的弱势刚好起到弥补的作用,对整个消费市场环境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他们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

聊法理

知假买假算不算违法?打假有何红线?

主持人:从法律层面来看,如何来界定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郑建荣:在法律层面上,职业打假是一个实践性的概念,其立足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目前的法规体系来看,“知假买假”这个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职业打假人以此来牟利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来保护的。

其所主张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主要法条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他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去主张权益,没有问题,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职业打假人过度维权,甚至干扰行政机关执法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

也就是说,若你是出于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可以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权益,但若是进行牟利性地打假,大批量购买,那么现行的法律就可能不予支持。

如果有打假人采用违法手段去主张权益,这相当于打假者站到造假者的一方,那更是法律所禁止的。

雷琪:如果职业打假人踩到法律红线,超过法律所允许的合理额度向商家提出维权主张,或者采取了一些非法途径,比如说以发现的商品问题为要挟来讹钱,是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之后,职业打假人类似的案件从数量上来说已有所减少。不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诉求是持否定倾向的,如果认为打假人的购买行为超出了正常合理的消费范围,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层面对职业打假显然也采取了一些限制。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它并不是限制打假行为。国家并没有反对打假,而是希望将其行为约束在一定的限度内,不要过分索取。

我举个例子,打假人发现超市薯片过期了,或者涉嫌假冒,一下子把超市所有薯片全买了,那我认为这就有点超过必要额度的性质。但这个尺度的把握确实比较难,现行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得这么细致。

赵磊:作为厂家,你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就是伤害消费者。打假人知假买假,买了多少并不是问题,而是在于打假的手段不能非法,比如使用夹带、偷藏等手段来牟取暴利,这才是政府部门要管的。

嘉宾访谈现场。(史米可 摄)

聊监管

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引导?

主持人:从立法、执法和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当前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地方?

李静:首先,我们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什么是职业打假人这个标准进行认定,以加强对其规范引导。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面向消费者的投诉渠道要应开尽开,并要提供足够的维权便利性,让消费者投诉后,能拿到应得的赔偿。这样就能激发全民打假的积极性。

其次,可以考虑公布一个打假人员红黑榜,对确实净化了市场的打假者,公开举报次数等事项,给他一些奖励,达到正向激励的作用。对有涉嫌敲诈勒索行为的打假人予以曝光,这样才能营造全民打假的氛围,规范职业打假行为。

赵磊:我还有一个设想,是把职业打假引导到帮助普通消费者维权上来。因为他们有专业知识和精力、时间,这恰恰是普通消费者所没有的。这样就可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效率,也能减少执法部门的困扰。

郑建荣:要在伦理上、法理上、逻辑上,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使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法律关系就厘清了。

李静:作为一名人民代表,我觉得打假是好的。但相对于职业打假,我更倾向于支持全民打假,就是大家在工作之余发现问题并去举报,让我们的市场越来越净化,让我们能够把打假做到更优。

另外,我们能不能从市场源头去更好地控制商品质量?刚才超市老总说,他也不知道这个产品是假的、有问题的。但作为销售方,应该知道而不知道,这就是一个问题。

所以,我更多地呼吁:只有厂家诚信、商家诚信、全民监督,才能把整个市场净化,消费者权益能有保障,商家也卖得安心,打假人也不用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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