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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从两起真实案例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惨痛代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09:20:00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4年12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在咸阳市秦都区韩飞路聚会,杨某某将白酒与红牛混合后与朋友对饮,杨某某用一次性纸杯喝了三杯。聚会结束后,杨某某驾驶小轿车回家,行驶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西路和学林路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二

2025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阳光里社区东区的家中,独自喝了三两白酒。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卢某某接妻子电话让接其回家。卢某某遂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家出发接到妻子。随即,卢某某驾车返回,行驶至空港新城北杜北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酒驾和醉驾是和广大驾驶员关系密切,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较为贴近的高发违法犯罪行为。

醉酒驾车需要承担巨大的犯罪成本:

01 人民法院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主刑和罚金附加刑;

02 交警部门也要给予被告人五至十年、甚至终生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03 醉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民法院要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始终坚持对危险驾驶罪“零容忍”的打击态势。在此,西咸新区法院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案为戒、勿蹈覆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无小事意识,莫让一时贪杯、一次侥幸成为一生之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供稿| 西咸法院

作者| 秦博 张鹏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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