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00:10:00
违法事实
2023年,长沙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消单位”)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对某餐消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2023年4月18日到6月7日未设置检验室,未配备检验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未对出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2、2023年5月4日到6月7日,出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召回已经配送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餐饮具,并记录召回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结合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曾对该单位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况,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卫生监督提示
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与消费者健康权益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均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了严格的规范要求。
近年来,长沙市持续强化监督执法,深入推行餐消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全力提升餐消行业整体卫生管理水平,保障餐饮具卫生质量。
在此也作出如下提醒:
▶餐饮服务单位要把好质量关。在选择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时,应当查验企业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对收到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要检查包装是否密封良好、标识是否完整清晰、是否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等。
▶消费者要善于查验辨别。在外出就餐时应关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可通过“一查包装、二闻气味、三看外观”进行辨别。合格餐具塑封膜应严密完整,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相关内容,使用的餐饮具应在有效期内。餐饮具应具有“光洁涩干”的特性,即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洗消剂味道及无不溶性附着物。
来源:长沙疾控 作者:刘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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