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3 21:21:00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序竞争,但愈演愈烈的“内卷式”竞争正在破坏这一基础。要根治这一乱象,必须坚持法治先行,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为市场竞争划出清晰红线。
即将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内卷式”竞争纳入规制范围,正是以法治利剑斩断恶性竞争链条的先手棋。
6月24日开始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3日举行发言人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二次审议稿拟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的规定,以及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方面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卷式”竞争问题,下决心进行综合整治。近期,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就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作出部署。
虽然既有的法律条文中有诸多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但“内卷式”竞争这一具体词条拟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尚属少见。这既说明了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迫切性,也反映出立法方面紧扣市场需要、与时俱进,以切实解决一些关键性、实际性问题。
“内卷式”竞争带来的危害十分明显。从前几年的光伏,到现在的新能源汽车和网络平台,“内卷式”竞争都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要综合整治和防止“内卷式”竞争,首先要压实地方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一个重要立规目的,是要约束地方政府行为,以确保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条例上升为法律,既体现出法规层级提高,也说明约束力和执行刚性的增强,这对压实地方和监管部门责任都大有裨益。
其次要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责任。
企业之所以陷入“内卷式”竞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的思维观念还停留在数量为王、市场占有率为王的固有思维上。增强市场占有率等无可厚非,但要建立在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基础上。低于生产和营销成本进行倾销,玩花式营销手段,尤其是通过获取财政补贴烧钱更不容许。
这方面上月末的第一财经社论已有过阐述:价格战与国家补贴不能鱼与熊掌兼得,打价格战就不应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
企业的责任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在安全、功能、品质、体验上的更高要求,从而促进整个产业体系的健康发展。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年度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坚守长期主义,不搞“内卷式”竞争,绝不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牺牲产品性能、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实现短期的“降本增效”。
有所不为就是要自觉抵制低价倾销、互黑互踩等乱象,企业应该主动避免参与“内卷式”竞争,而专心增强内生活力。主动挑起“内卷式”竞争的企业终有“弹尽粮绝”之时,拥有技术创新等内功的企业才可能最终获得市场机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笑到最后。
最后要严格处罚,增强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上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管执法,分领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打假治劣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比价、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市场乱象,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竞争生态。
而在5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的“内卷式”竞争行为,将进行依法依规处理,比如约谈、公开通报、撤销入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购置税减免资格等。
这只是整治“内卷式”竞争的一个方面,以后是否会有刑事方面的处罚案例推出尚不可知。但可以预见,在加大对“内卷式”竞争处罚方面,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是一个整体过程。
市场经济从来就不是无序经济,其底线就是法治。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二审稿拟增加“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是重在立法建设方面的强化,再辅之以地方及监管部门责任增强、企业自律和惩罚处罚的严格,才有望取得实际有效的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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