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21 09:50:18
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己方的利益,避免日后责任,当事人有时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如今,合同中存在大量的免责条款,比如某种事故发生时免除一方的责任。虽然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都可以加以约定,但是有些免责条款即使约定了,也有可能无效。本文中,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专门就上述问题做出了回答。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对于涉及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比如签订旅游合同时约定,游客跟团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即使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但是此条款也应当属于无效。如果允许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条款,那么很有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摧残,导致不利后果。
第二,对于涉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对于人身健康和生命的特殊保护,法律对出现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有限制性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财产损失免责条款均无效,只有涉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才是无效条款。判断条款是否属于此类条款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1、如果条款约定免除一般过失带来的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有效;
2、如果条款约定免除一般过失带来的人身损失,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人身损失免责不管是否属于故意、重大过失,还是属于一般过失,只要涉及人身损失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
由于签订的合同如果有效的话,对订立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否则出现法律纠纷之后才发现先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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