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什么情况公诉科不起诉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2:08:02    

公诉科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例如: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条件包括:

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特殊的不起诉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家属或律师认为案件存在上述不起诉的情形,可以积极申请或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