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7:20:43
查封资产的处置通常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首封超过60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保全法院在首封后超过一年未处置的(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除外),在先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办案机关先统计非法集资受害人的人数及出资情况,然后组织清退,制订清退方案后发布公告。被收缴冻结的非法集资款,办案机关不得擅自挪用和截留。
对移交的资产梳理确认后,工作组要组织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拟处置资产工作方案,并广泛听取非法集资参与人意见,确定资产处置方案。
清退方案需报请市善后处置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清退公告应明确清退对象、清退时间、清退地点、清退比例、清退要求等内容。
组织清退,各工作组按清退方案组织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持有关手续按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清退。为保证资金安全,可委托经办银行在清退前打印好各个集资参与人的清退资金存款单。
以上程序和原则适用于不同种类的查封财产,具体处置方式可能会根据案件性质、财产类型以及法律规定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查封财产的合法、公正、透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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