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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有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26:49    

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禁止事项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包括资格条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表现形式,以及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等。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此外,若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也将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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