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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露台投鼠药毒死宠物犬,主人索赔近万元!法院判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6 17:36:00    

一业主在公共露台投放老鼠药却未设警示

导致邻居未拴绳的宠物犬误食死亡

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犬主人索赔购买费、抚养费

及精神损失费等近万元

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精神赔偿能否支持?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秋语与丁向莲是同楼层邻居,共同使用一处公共露台。2025年4月,因鼠害严重,丁向莲将含剧毒的老鼠药拌在木薯块中,放置于露台约1米高围栏上,未设警示也未告知他人。5月7日晚,林秋语饲养的比熊犬“思念”在露台活动后,出现呕吐、抽搐等中毒症状,送医后不治身亡。宠物医院证实死因为老鼠药中毒。

事后,丁向莲虽在民警调解时口头同意赔偿2500元,但次日反悔。林秋语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98.54元,并指控丁向莲系因曾被狗追赶而蓄意投毒。丁向莲则辩称,投药位置较高、狗本无法触及,灭鼠属合理行为,并强调林秋语未拴狗绳才系主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丁向莲在明知可能有宠物活动的公共区域投毒,未作任何警示与告知,存在重大过失;林秋语未对犬只拴绳管控,同样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关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丁向莲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损害后果,法院判丁向莲承担80%主要责任,林秋语自担20%次要责任。

损失认定方面,法院仅支持有凭证的购犬费2000元及抢救费180元,合计2180元,按比例丁向莲需赔偿1744元。疫苗费及日常抚养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定饲养4年的宠物对主人具有人身意义,非正常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判决丁向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最终,武鸣区法院判决丁向莲赔偿林秋语各项损失共计2544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品需高度谨慎。在小区公共露台等业主可能活动的区域投放老鼠药等有毒害性物质,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投放者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并尽可能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住户。若因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害,投放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饲养宠物须尽管理责任。宠物是主人的“家人”,但依法更是其财产。饲养人必须遵守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应在住所内饲养,携犬出户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并注意避让他人。林秋语未对爱犬拴绳并有效看管,放任其在公共露台活动,是其需自担20%责任的关键原因。

虽然宠物在法律属性上一般视为财产,但长期共同生活使宠物承载了深厚的情感寄托和人身意义。当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此类特定物永久灭失,并给主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时,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该案综合考虑宠物饲养时间、主人情感状态描述及被告重大过失,支持8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延伸和对情感的尊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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