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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积金可用于大病医疗支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4 10:08:00    

4月3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优化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当中山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时,职工可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开立之日起,职工1年内可提取1次个人账户余额。

其中,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此外,对于原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中山将继续实施。当中山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享受中山市医疗保险待遇费用报销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职工,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者该社保年度结束的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对于在外市参保的职工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将由参保地社保部门确认其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只要同一社保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即可申请公积金提取。

南方日报记者 曾艳春 通讯员 郑龙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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