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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小课堂|职工大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3 21:05: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孙淑玉 通讯员 衣宝萱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中的大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和特殊药品费用保障政策是怎样规定的?针对市民关注的这一热点问题,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烟台融媒中心与烟台市医保局共同开设“医保小课堂”栏目,邀请专业人士为大家解答。

烟台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费用经职工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医疗费用保障范围,起付标准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含1.2万元)按8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实施倾斜政策,其职工大病医疗费用保障起付标准比烟台市其他参保职工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起付标准为6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含6000元)按85%比例支付。

另外,特殊药品费用保障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称,参保职工使用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盐酸沙丙蝶呤片两种特殊药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实行单独补偿,年度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含2万元) 按8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参保职工使用上述2种特殊药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取消其2万元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8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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