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1:25:29
债务并存,也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方式的特点如下:
并存的债务承担建立在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基础上,第三人承担的债务范围通常限于原债务的范围,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原则上,第三人加入债务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第三人加入后,可以享有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但不能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消灭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而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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