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9:22:02
申请人事仲裁的步骤通常包括:
如果用人单位在京外,由所在地的省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书:包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人信息。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与争议相关的证据。
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包括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使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A4纸打印,一式两份或多份根据被申请人人数增加。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需在收到副本后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后,仍可受理。
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如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录并确认。
请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遵循上述步骤进行申请。若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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